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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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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简介海上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方对任何水域内遇险的船舶、货物或人命的救助构成海上救助。然而,由于根据国际法,营救人员是一项义务,因此任何船舶都有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及其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营救人员的生命。拯救一个人的生命并不产生要求,而只是在拯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拯救一个人的生命,拯救生命的人有权分享合理份额的救援报酬。《中国海商法》第171条,海上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上有关的通航水域救助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

海上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独特的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对救助的支付也有类似的规定。建立海上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救助遇难船舶及其财产,海上救助从单纯的救助开始,后来发展为合同救助。在各种中,最典型、使用最广泛的是英国劳埃德公司的劳工标准救助合同格式。中国海事委员会也制定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在传统海商法中,除了单纯的救助和合同救助外,还有一种根据救助方使用的设备、人力和时间支付报酬的救助方法,称为雇佣救助或实际成本救助。但是,现代海商法将其归为海事服务项目。(1)救助合同的概念救助合同是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合同,一方履行救助行为,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海上救助可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粹救助是指船舶遇险后,救助方在不请求外部救助的情况下对船舶进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指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二)救助合同的类型根据内容的不同,救助合同可分为“无效未付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无偿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确定是否支付救助费用和支付救助报酬数额的合同。一般救助合同就是这样的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应在被救助方的指导下开展救助活动,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按照约定的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支付报酬。就业救助合同与一般海难救助合同在性质上存在诸多差异,这更体现了就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将其视为海上救助,而是将其视为,海上救助通常采用标准形式的救助合同。目前,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打捞合同形式是“劳埃德打捞合同形式”(III)打捞合同的订立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署。《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该条规定了两项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船长和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的所有人签署救助合同。(四)救助合同的修改。救助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提起或者双方同意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或者裁定救助合同:。本合同是在不正当或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五)救助方的义务。救助方必须谨慎进行救助。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给被救助方造成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赔偿责任。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必须谨慎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如有必要,应合理寻求其他救援人员的协助。必须接受被救助方邀请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的合理要求事实上,这种海上救助制度也是当今互助精神的体现。只要海上有船只或人员遇险,他们就有义务进行救援。如果您不了解其他内容,可以访问法律恶霸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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