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信息交流愈发快速便捷,但非法收集、利用、传播、贩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也随之“乘虚而入”。近期,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被告人戚某因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46009元。同时,遂溪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戚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基
本
案
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戚某在网上通过TG(纸飞机)聊天软件、谷歌搜索等方式,以每条5元至1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含公民姓名、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40060条,并将所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存放在其收藏处,而后以每条50至60元的价格非法转卖他人用于、支付宝等虚拟账户实名注册使用。截止案发时,戚某通过转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246009元。
2022年3月30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
察
官
提
醒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通过非法收集、出售等手段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来牟取利益,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身处大数据时代,广大市民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泄露、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等证件类敏感信息,不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群或陌生人发布的信息,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朋友圈公开个人重要信息、不在公共场所随意连接未知WiFi,要妥善处理含个人信息的单据资料、快递信息等。当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及时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八个小妙招请牢记心中!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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