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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举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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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债的履行不能时的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1、法定之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 2、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首先从概念上,种类物是民事流转中依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

特定物是依照物的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商场内的自行车,最常见的种类物就是钱。特定物一般包括两种:其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选中的一辆就成了特定物。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损毁灭失,债务人不能免除履行责任。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损毁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履行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由于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画店继续履行,只能要求画店承担违约责任。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经常考到该考点,典型的题目是一个关于自行车的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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