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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创立大会有何规定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公司法》对创立大会有何规定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对创立大会有何规定  发行的股份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缴足股本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已发行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募集期限仍未募足的,或者发起人在已发行股份缴足股款后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缴足的股份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由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协会(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审计公司的设立费用(6)审核发起人用以抵减股款的财产的价值(7)直接设立公司的受不可抗力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影响,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以上内容由.com小编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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