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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转出外省、市)政府办事服务

机动车转移登记(转出外省、市)

依据:公安部第102号令

一、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原件/复印件;

(个人:双方身份证/簿;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等);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

5、机动车所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刑侦验车通知书;

9、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膜1套;

10、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流程

三、温馨提示

1、属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2、机动车在抵押登记、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3、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在购买二手车和办理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应请仔细检查原车主是否已购买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统缴)、车船使用税、保险等费用。

5、摩托车刑侦通知书可在各镇街公安分局办理;

6、复印件必须用A4型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的,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型白纸上;

四、办理刑侦验车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等);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3、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拓印膜1套;

4、其他有关资料。

五、车管所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除外)

六、业务咨询电话:22291131、23087795;投诉监督电话:22265900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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