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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强拆?申请司法强拆的条件是什么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什么是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补偿决定的行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强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被征收人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这里,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为60天,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

以上两个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满足,行政机关就无权申请司法强拆,也就是说,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

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践中,大多是区县人民政府。

这意味着积极参与房屋征收的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无权申请。如果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不具备资格,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之一。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的区别如下:

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共同点是:在区县房产局作出拆迁人安置决定后,强拆开始时间相同拆迁补偿;强拆申请人相同,申请人为区县房地产局;强拆对象相同,均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

首先,性质不同。行政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它运用政府的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执行的主体是法院,法院行使司法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影响,即无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无论诉讼是否结束或能否胜诉,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都不会停止。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效率高的特点,如直接在政府内部审批实施,不受诉讼的制约。房地产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结束,房地产局是否胜诉。第三,社会公信力不同。其他政府部门难以对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因没有法律救济渠道阻止行政强制拆迁,认为裁定或者强制拆迁裁定不当的,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之间经常发生对立和冲突。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是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与行政强制拆迁相比,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也更高。

我们提醒您,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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