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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众所周知,裁决的司法承认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快速发展和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的中国裁决需要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为了促进和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举行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截至2001年,包括中国在内的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纽约公约》也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和最广泛的国际条约之一。本文将分析和介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实践。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一条从不同角度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更详细的。其目的是将缔约国的国内仲裁与所谓的外国仲裁裁决区分开来,并在裁决内容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方面具体化公约的适用范围(I)与承认和执行的对象,该公约仅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由于《纽约公约》没有消除国内和外国裁决在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差异,区分国内和外国裁决具有和现实意义。那么什么样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公约规定了两种承认标准:?1.区域原则?或领土标准,即:是指,如果在缔约国领土以外作出的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是外国裁决,则本公约可以适用。?2执行地法律的标准,即虽然裁决是在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领土内作出的,但根据请求执行的国家的法律,它被承认为非国内裁决,也被视为《公约》所指的外国裁决。根据前西德法律的规定,根据外国仲裁规则在西德做出的任何裁决也被视为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展了一般意义上的“外国”概念,并使“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具体化。值得注意的是,《纽约公约》中的“外国”一词通常不限于缔约国,而是指任何外国。然而,《公约》第1条第3款还规定,允许各国作出所谓的“对等保留”,即保留国只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公约》的义务。当中国加入公约时,它做出了相应的保留。这是因为,如果中国不作出对等保留,中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在非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而非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根据公约在中国作出的裁决,这显然不利于我们的裁决在外国的执行。因此,根据这项保留,中国只有义务与其他缔约国根据公约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中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事宜仍然是在双边安排或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外交渠道解决的

根据《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任何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还是根据中国《仲裁法》新成立的其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以及该仲裁案是否具有所谓的外国或国际因素,一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以外的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被请求国应根据《纽约公约》提出申请并作出决定。特别是,中国仲裁机构在大量涉外中作出的裁决,除需要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随着中国企业和公民海外资产的增加,一些非涉外案件的裁决也需要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例如,当国内外贸公司从中国某个地方的工厂采购出口货物时,双方购销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应由中国某个城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由于购销款,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有利于工厂的裁决。后来发现,该外贸公司在国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在国外仍有库存货物和合资工厂(该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在本案中作出裁决的机构不是所谓的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中争议的主体和内容也不是涉外或国际争议,但胜诉工厂仍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向外贸公司海外库存货物所在国或海外合资工厂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以强制执行库存商品或合资工厂的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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