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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和特点

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是什么(一)船舶优先权的类型《海商法》第22条:“下列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船长、船员和其他在船工作人员根据《》支付工资、其他、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索赔,行政法规或(2)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请求(3)船舶吨位税、引航费的支付请求,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用(4)海上救助救助费的支付要求(V)在船舶运营期间因而产生的财产赔偿要求,如果装载2000吨以上散装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证书,证明其已进行了油污损害保险或者有相应的经济担保的,对由此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的范围。“《中国海商法》规定了上述五种船舶优先权,具体如下:

1.船长和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定义方法是,其持有的海员证书不仅应具有船东(或光船承租人等)的转让令雇用他在船上工作,还要有船长在其海员证书上签发的船上工作开始时间(注:船长在离船时还应签发离船时间)。即使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船长和船员帮助在船上做一些临时工作,他们也不能被定义为有权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对“在船上工作的其他人员”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同时持有船员证书,但不在船上担任任何技术职务的船上人员,如船东代表;第二类是指那些虽然没有海员证,但被船东指派在船舶上从事一些临时维护工作的人。这些人员不能随船航行,只能在船舶修理完毕后,在船舶启航前离开船舶。笔者认为,第一种解释能够准确反映“在职”一词的含义,而第二种解释则反映出这些人员不是船舶的“在职”人员,而是公司的“在职”人员。无论船舶驶往哪个港口,船长都应列出“船舶人员”名单,并向当地移民局报告。在中国,它被称为边境检查站。此外,由于第二类人不随船出海,因此不会有遣返费用,因此可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员工”是指第一类人。船舶作业人员伤亡的范围很广。这里的“个人”不限于乘客。因此,船长、海员、乘客、押运人员、船上公务的海关人员、保安警察、船上执行业务的验船师、人、飞行员等都包括在内,关于人身伤亡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船舶碰撞引起的侵权排在第五位。然而,如果侵权损害中同时存在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则人员伤亡排在第二位,而财产损失排在第五位。船舶吨位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主要是指管理费,即属于国家征收的共同福利费,而不是船舶营运所需支付的费用。例如,船舶在港口的装卸费是船舶运营必须支付的费用。然而,由于中国的港口费一般由交通部制定,在中国宪法确定依法治国近30年后的今天,中国的船舶和货物港口费仍然非常混乱。例如,1990年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布的《港口费收支办法》规定,货物的港口费由港务局征收,主要用于港口锚地和航道的维护和维修。然而,2001年交通部颁布的《港口收费规则》第31条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在收取货物港口费后,应向港口经营人退还50%。企业享有收取行政费用的权利,这将导致人们对费用性质的混淆,因此无法确定该费用是否享有海事优先权。为了鼓励打捞,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国家将打捞费用纳入船舶优先权。救助包括合同救助和无因管理救助。由于海商法没有规定两种救助应当区别对待,因此船舶优先权可以包括这两种救助。但笔者认为,救助合同不应享有船舶优先权,因为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是基于自愿的。因此,救助合同产生的不应当优先于船舶优先权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此外,在船舶优先权的五种债权中,除第一项工资债权以船员与船东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外,其余四项均不以合同为基础,这符合本文的立法逻辑,以上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仍有相关意见或其他您不了解的事项,可以致电鲁巴在线律师。com来回答。律师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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