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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家暴法律法规(有关家暴的法律知识) 家暴法


新反家暴法律法规(有关家暴的法律知识) 家暴法

案情回顾

冼某与赖某外出务工期间相识相恋后结婚。婚后冼某怀孕,但双方因了解不足致矛盾渐现,不久后双方便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协议,约定冼某腹中孩子出生后由冼某自行抚养。孩子赖某某出生后被查出患有地中海贫血、缺铁性贫血等疾病,冼某与赖某在孩子住院治疗期间共同看护,赖某也因此对孩子产生了深厚感情。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权产生激烈分歧,赖某要求抚养孩子,冼某则认为孩子体弱多病,自出生以来都是由自己照顾,坚决不同意。于是冼某到法院起诉赖某抚养纠纷,请求判决孩子赖某某由冼某抚养,由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冼某,直至赖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随后,赖某多次到医院、冼某家中看望孩子,有时甚至强行带走孩子,期间多次对冼某进行骚扰、恐吓,甚至对冼某有殴打行为。赖某闯入冼某家中并声称:“我是孩子的爸爸,我带孩子走是正常的!”欲再次强行抱走孩子。冼某当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强制将赖某带离,制止了赖某的不当行为。赖某还多次致电冼某对其进行谩骂。无奈之下,冼某在诉讼中以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为由,向信宜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根据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赖某对申请人冼某、赖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赖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冼某、赖某某及申请人冼某、赖某某相关近亲属。如被申请人赖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家庭破裂、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反家庭暴力,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该案中,赖某的行为不仅干扰了孩子的正常治疗,还给冼某母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信宜法院闻讯发“令”,充分发挥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联动机制作用,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发挥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联动机制作用,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探索提升诉讼服务新路径,设立弱势群体关爱中心,切实把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从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向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转变的重要制度,正为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撑起一把“保护伞”、一道“隔离墙”。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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