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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金家兄弟三人的父亲早年已去世,母亲刚去世并留下一套房产,建筑面积50.17㎡,兄弟三人在分割遗产时因分割份额上发生纠纷。大哥金某甲认为母亲在去世前一直由自己和妻子照顾,其他两兄弟金某乙、金某丙一直很少过问和照顾,所以母亲留有的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其他两兄弟均认为自己不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是大哥因房屋动迁没地方住搬到母亲的住处,与母亲共同居住,故母亲生活方面理应由大哥进行照顾,且自2015年以后,二人每月支付生活费和医药费给老人,父母去世时葬礼的费用也是由兄弟三人共同承担的,所以留有的房产就应该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兄弟三人因此事多次协商无果,矛盾也越积越深,为彻底解决此纠纷,共同于2017年4月某日来到沈阳市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在告知各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调解员首先对当事人陈诉的纠纷事实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到兄弟三人在父母去世前因赡养问题就产生过矛盾,2010年金某甲因房屋动迁搬来与父母同住,在此期间父母的生活方面由金某甲夫妇共同照顾。2015年初,母亲因脑溢血瘫痪在床生活基本无法自理,金某甲提出让两兄弟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两兄弟虽口头答应但因各种借口并没有每月按时支付,母亲去世后,三兄弟更是因为遗产分割问题矛盾升级。

调解员在充分调查清楚的基础上,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调解思路。首次调解,兄弟三人见面后情绪激动,相互指责并毫不让步,调解员不得不终止调解,分别与三人谈话,安抚他们的情绪,经过耐心劝说,三人情绪渐渐平复,调解继续进行。

首先,调解员从矛盾双方争论的焦点,即房产继承份额方面进行法理分析,告知当事人鉴于老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等实施,故遗产分割适用《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相关内容。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兄弟三人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房产。关于份额问题,调解员讲解了《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指出金某甲对母亲主要扶养义务,且与母亲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其可以多分;金某乙、金某丙虽未与父母居住,但具备扶养能力,在母亲生前未生病时,并未给过生活费,未尽到扶养义务,应当少分。

其次,调解员从情理分析,指出金某甲夫妇与母亲共同生活了六年多,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尤其是老人卧床的两年多时间,大哥和大嫂尽心照顾,付出了很多,大嫂还因此辞掉了工作在家全心全意照顾老人。金某乙、金某丙虽有看望但都没有进行日常照顾,虽没到不尽扶养义务的程度,但对老母亲的生活也确实照顾得很少,约定的生活费也没有按时给付,且金某甲即便心存不满也没有与两兄弟斤斤计较。金某乙、金某丙应对大哥大嫂这么多年对母亲无微不至的照顾表示感谢,怀有感恩之心,如果没有大哥大嫂对母亲的照顾,兄弟俩也不能安心工作和生活。母亲去世时虽没有留下什么遗嘱,但于情于理大哥应该多分一些,于法虽不具有强制性,但于情两兄弟也应该主动退让。

听了调解员一番话后,金某乙、金某丙默默的低下头,表示理解和赞同调解员的说法。在调解员情与法并用的劝解下,兄弟三人最终握手言和,在继承母亲遗产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金某乙、金某丙同意该套房产归金某甲个人所有;

2.金某甲自签订此调解协议日起三个月内分别给付金某乙、金某丙补偿款20000元整;

3.金某乙、金某丙收到补偿款后配合金某甲将房产进行过户。

至此,这起因遗产分割致兄弟反目的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也使得兄弟三人和好如初有了大团圆的结局。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房产已过户到金某甲名下,金某甲也给付了二位弟弟的补偿款。当事各方对此次调解非常满意,认为调解员的调解合法合理,最重要的是挽回了亲情。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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