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一宅与农村规划起冲突时,是否可以判定是违法建筑,可以强拆嘛。
集体土地上危旧房改造,原则上应该原拆原建,具体手续需要经过乡镇建设部门同意,并且在国土所报备。你所说的维修,实际上有个程度问题,若果是室内维修应该没问题,但往往涉及到主体结构,比如土木结构的改成砖混结构的,这就不一样了。基层执法也不容易,需要工作人员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也需要人们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最新判例:政府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属违法行为,须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裁判要点】
1、1998年8月29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
2、如果涉案房屋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俗称“宅基证”),则属于合法建筑,
不能再按违法建筑(
包括违反“一户一宅”规定)
进行查处。
3、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
“一户一宅”规定的执法部门是土地管理部门,如果其他行政机关查处,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4、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涉房屋系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即便该房曾经系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违法建筑,在没有解决当事人居住问题的情况下,也不应通过拆除的方式予以处理。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如果
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后,恢复原状是保护宅基地使用权最直接的赔偿方式
。除非因为规划变更,原址不宜再重新建设房屋,才能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经典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浙01行终708号
裁判规则: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徐某的房屋均属于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故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属合法建筑,且违反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户一宅规定的行为,依法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新登镇政府以徐安宇违反一户一宅为由拆除徐安宇房屋系超越职权,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前,新登镇政府未经依法调查取证即认定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系认定事实错误,新登镇政府在拆除时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徐安宇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徐某要求新登镇政府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徐某于2017年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将位于炉头村91号新房子归其妻子和儿子所有,而老房子归其及女儿、外孙所有,故案涉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为保障徐某及其家人的基本居住权,徐安宇要求新登镇政府恢复原状的理由正当、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确认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日对徐某位于杭州市××区新登××号地块上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将徐某位于杭州市××区新登××号地块上的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三、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向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告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负担。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新登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新登镇政府对案涉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使案涉房屋的情况恢复到违法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鉴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周边仍有大量住宅存在,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不会直接影响该地块的现状及用途,原审法院出于保障徐安宇居住权益的考虑,判决新登镇政府对被拆除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并无不当。
法律规定“一户一宅”,但这4种“一户多宅”也合法,拆迁时应当全额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这项政策基本符合农村的生活需求。
遇到拆迁,很多地方也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
但是问题来了,拓夫律师在实际案件代理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家里一户多宅,这种情况拆迁方一般都会按照违建处理,直接拆迁,补偿也是按照违建的补偿标准给的,甚至会出现强拆的情况,一分补偿都没有。拆迁方的这种做法存在违法行为,
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一户一宅”,但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建
,应当分情况处理,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农村实际生活情况。比如通过合法继承拿到的房子,变成了一户多宅,这种情况下如果拆迁,当然不可以认定为违建。接下来拓夫律师就和大家聊一聊关于
“一户多宅”的4种合法情况
。拆迁的时候不应该被当成违建,可以全额获得补偿。
一、合法继承的一户多宅
为什么说这种情况是合法的?主要从以下2个方面分析。第一,自然人的私有财产依法可以继承,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所以合法继承的房产,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
,这是法律对个人财产的绝对保护。也就是我们说的房屋取得的途径合法有效。第二,我们都知道,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继承发生后,只是按照法律的规定,
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还是归村集体所有,只是房屋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
。也就是我们说的房屋取得的方式合法有效。在此背景下的一户多宅完全合法。
二、本村村民相互之间的合法买卖
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只要符合规定就合法有效。一般情况下,
农村的房屋只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合法买卖,民法典对这种情况下获得房屋所有权,完全认可
。既然允许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买卖,那么必然会出现一户村民因为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从而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而且其因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权利合法。
在此拓夫律师还想提醒大家注意,
如果把本村的房屋卖给外村的人或者是城市的人,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具有福利属性,村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相当于变相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三、因为分户的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
法律明确指出,必须保证农村农民户有所居,根据法律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分户。
比如《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法律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分户,分户后的房屋合法有效,如果拆迁,可获得全额赔偿。
四、总体面积房屋没有超标形成的一户多宅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虽然说一户一宅,但是根据法理推定,总体面积房屋没有超标,形成的一户多宅符合这2个条件也合法。首先,房屋的总面积加起来不超过法律的规定面积,其次房屋在建造的时候手续必须有,否则是违建。如果因为政策或者历史原因没有手续,应当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采取补办手续。符合这2点规定,一户多宅就是合法的。
根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践中的一户多宅只是一种客观现象,如果单纯的认为一户多宅是违建,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和农村实际生活情况相违背。判断是否合法,还得从房屋取得方法的合法性和手段来判断。所以对一户多宅不能直接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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