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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4条是什么罪名


刑法294条是什么罪名

  我们都知道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比较多的,每一条的规定都约束着我们,所以在平时生活中大家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刑法294条是什么罪名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294条是什么罪名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刑事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三)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分两种,一是“希望‘,又叫直接故意,一是”放任“,又称间接故意。”过失“亦有两种,一为”过于自信“,一为”疏忽大意“。

  (四)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法294条是什么罪名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刑法294条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严重破坏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行为。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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