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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 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的条件


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 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的条件

企业破产重组的全部流程中贯穿的时间节点是大家需要着重注意的事项,因为时间在法律中是非常严肃的限制条件,超过这个时间节点,法律将不予受理。破产重整作为一种公司的存活方式是被法律认可的。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解答有关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的问题。

一、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如下所示:

1、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重整执行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规定了6到12个月的重整期限。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的计划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很长的执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止。

三、公司重整与破产相同点

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的问题。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如果您对中小企业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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