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1. 食品生产和加工,称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称为食品经营;
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称为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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