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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包含哪些 交通意外

一、交通意外包含哪些

交通意外包含如下:

(一)城市交通事故类:

直行事故。非主要路口及边远,由于没有安装红绿灯,直行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约占事故总数30%.

追尾事故。多发生在遇红灯急停车时由于前后车距过近而追尾,或雨雾天气则追尾更为常见,约占事故总数13%.

超车事故。快速车在超慢速车时与对面车相撞,或与突然横穿的行人、骑车人相撞而导致;夜间超车时遇对向车炫目灯光,亦常造成事故;约占事故15%.

左转弯事故。交叉路口左转变时,交织点多,车与车、车与人冲突可能性增大,常引发事故,约占事故总数25%.

右转变事故。在巷道的进出口、单位大门的进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转弯事故的多发之处,约占事故总数20%.

(二)山区公路交通事故类:

窄道事故。由于公路等级低,加之塌方、损坏失修,多显路径狭窄。行驶车辆不减速,会车不礼让、抢先行,往往导致事故。

弯道事故。行驶弯道,倘车速过快、或操作失误,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驶坡道,常见车辆前溜或后溜,则往往是超载车辆或“病”车,一旦操作失误,则事故难免。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意外险免除责任的情形有几种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或、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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