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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拆迁规划,成都有可能拆迁的地方 2021年成都即将拆迁的片区


成都市拆迁规划,成都有可能拆迁的地方 2021年成都即将拆迁的片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成都市拆迁规划,以及成都有可能拆迁的地方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成都市武侯区拆迁规划顺序

拆迁顺序是: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

1、华西坝,范围东至人民南路,南至南一环路、西至浆洗街—洗面桥街,北至锦江。

2、机投,范围大致包括武青东四路与武青东三路之间,武青东五路、武青南路、武青东四路与武盛街之间,武侯区人民法院南侧,和永康路以北、万盛路以南、武青北路以东的部分片区。

3、太平园。

4、太平寺。

5、皮革加工区。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章 总则**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第四条 拆迁人(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持有合法证照的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公安、教育、电信、供电和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通讯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拆迁人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它区(市)、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城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基本建设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再增加建设用地的,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审核文件)、银行出具的建设项目资金证明等有关文件,以及拆迁安置方案(包括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第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发给《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等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向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八条 拆迁人领得《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被拆迁人登记册。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拆迁协议必须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存档。第九条 被委托代办拆迁的单位,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得《代办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代办拆迁。严禁个人或未经批准的单位代办拆迁。

拆迁人委托代办拆迁的,拆迁人向被委托拆迁单位缴纳拆迁安置费总额1.5%的代办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建设项目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采用招标、协议的方式确定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凡直接用于工程拆迁安置的房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证明,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费用的减免手续。第十一条 一次性建议项目开发公司进行房屋拆迁,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一次性安置,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代办拆迁。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进行登记,并申请区公安局或县(市)公安局办理封户手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封户范围及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所。凡在拆迁封户范围内,从封户(含临时封户)之日起必须停止办理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停止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被拆迁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拆迁封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拆迁人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和规划红线图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登记后,向拆迁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或县(市)公安局申请临时封户,公安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一周内予以审核,经批准后,持批文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封户手续。

(二)临时封户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应当解除。建设项目因故停止,拆迁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三)拆迁人领得《拆迁许可证》后向拆迁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或县(市)公安局申请正式封户。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拆迁的,以市人民政府公告予以封户,封户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应予重新公告。

成都人民北路二段拆迁规划范围

你好,你是想问成都人民北路二段拆迁规划范围是什么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成都人民北路二段拆迁规划范围是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9-25号(单号)。成都此次拆迁涉及多个城区,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9-25号(单号)以外,还包括二环路北二段12号;北站西一路88-94号(双号)、125-133号(单号);西一路小学;北站西一巷2-12号(双号)、11-55号(单号)、56-89号;北站西二巷2-6号(双号);北站西二路28-42号(双号);西北桥东街2-6号(双号)及上述号口的全部附号。

成都市皂角巷有拆迁规划吗

有。成都市皂角巷属于当地的一个老旧街道,该街道处于2022年的拆迁规划中,截止到2022年11月7日正在进行拆迁前的规划,预计拆迁时间是2023年。

成都天府新区白沙2022年规划有没有拆迁

成都天府新区白沙2022年规划有拆迁。根据查询相关公开学校显示:有拆迁截止2022能10月26号,成都市天府新区白沙街道的农民,因为修建白沙湖,所以要拆迁。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逝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验下列文件,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拆迁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第十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具备完成房屋拆迁补偿所必需的资金或者房屋。

拆迁申请人存入银行的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

拆迁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拆迁安置:

(一)不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者有权属纠纷的;

(三)未达到规定套型面积的。第十一条 拆迁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拆迁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就前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工商、房屋产权产籍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委托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严禁个人和无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接受拆迁委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

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签订书面拆迁委托合同,并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拆迁业务。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迁人可以确定1至2人为其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

拆迁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过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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