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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用、录用、调配、管理规定

  为做好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公务员任用、录用、调配、管理工作,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一、干部任用

  1、任用干部是指科级正副职,包括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2、干部的任用由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3、任用干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4、实行任用干部公示和试用制度。

  干部经党委研究任用后,公示期限一般自公开告示之日起,以一周为限。公示期间设立联系电话、公示箱和来信来访接待室。干部一经任用,为一年,试用期间从确定任职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享受同职级待遇。

  二、

  1、按上级有关政策录用公务员;

  2、录用公务员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3、组织人事科根据党委要求和上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政审和体检;

  4、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间如违反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从事城管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予以处理。

  三、人员调配

  1、人员的调配工作由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2、分队确因工作需要交流,由分队领导集体研究后向大队提交书面报告,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后进行调配;

  3、工作人员需要调入、调出须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四、人员管理

  1、所有人员由大队管理并组织考核;

  2、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对分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有建议权;

  3、分队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须在下年度初报组织人事科审查;

  4、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者,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大队党委核实研究后,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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