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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认定周友军,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侵权责任认定周友军,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侵权责任认定划分成哪几种类型,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来找到答案。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侵权责任认定划分成哪几种类型

侵权责任认定划分成以下几种:

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划分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

1、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

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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