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什么?
举证责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又被称为证明责任,“就是诉讼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注1】。在英美法上,关于证明责任存在两个概念:说服责任与提证责任,其中,提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提出证据证明所主张或所反驳的事实使法庭相信该事实存在的责任”,而说服责任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出证据证明主张事实之各个要素并使事实的裁判者相信该事实存在的责任”。【注2】我国法上没有如此区分,而统一于举证责任或者证明责任一个概念之下。实际上,举证责任包含有提出证据支持诉讼主张、使用证据说服事实裁判者,以及在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说服事实裁判者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我们虽然没有必要像英美法系那样繁琐的区分提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但也有必要明了举证责任的个中具体涵义。“证明责任首先与诉讼主张联系在一起,没有诉讼主张,不产生证明责任;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义务,它是提出证据支持并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义务;再次,证明责任表现为一种风险机制,它在本质上是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时所负担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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