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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诉讼时效怎么界定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举例


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诉讼时效怎么界定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举例

2020年南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当我们人身受到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时一定要认清法律责任,索取一定赔偿。但是在我国,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是有一定时效的,不同的身体部分受到伤害,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当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后是不是任何时候都能起诉呢?下面就由德誉法钧小编告诉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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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致使在诉讼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3.1、一般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后怎么计算

讲道理,你这个问题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非常简短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说明,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民法总则》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时间】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看完这个解释,我们再来具体看下问题。

首先,可能要纠错一处,你原问题里第二个问题变更的日期是写错了吧,如果是“2010年12月5日至2010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地震,且一直无法与外界联系”,那就没有讨论意义了。因为《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所以不能适用3年诉讼时效,而按题目所述,在2009年4月30日,就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了,不存2010年的中止的问题了。

你应该还是想表达“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地震,且一直无法与外界联系”。因为,这样才有讨论的意义。

不过,即便是这样,还是要适用民法通则。

因为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只有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原因未消除,才能适用民法总则,即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算六个月。你这个问题,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中止原因就已经消除了,所以不适用民法总则,直接按民法通则处理就行了,也就是继续计算。

我想,你也是纠结新法旧法不一致时,应该适用哪个,才萌生了按民法总则处理怎么办。但这个问题,因为有特定的时间限制,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是不能理想的依照新法,适用民法总则的,而应该把问题对号入座,依法处理。

因此,你完全不用纠结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一样怎么办,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原因未消除的,用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原因消除的,适用民法通则即可。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句话说,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我们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让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参考好律师网相关知识,以上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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