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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仲裁三方联调是什么意思)


如何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仲裁三方联调是什么意思)

如何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打电话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以的,劳动监察投诉电话:12333,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如何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打电话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以的,劳动监察投诉电话:12333,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劳动仲裁三方联调是什么意思?

具体来说,“三方”指的是:政府代表、职工代表以及企业组织代表。

为维护各方权利和利益,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均衡处理相关事宜!

劳动部门有哪些?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对外联络、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规划财务科:预测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趋势,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各项统计信息的收集、审核备案,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发布;组织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负责劳动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编制局机关、局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各项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就业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各专项经费和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经费,编制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各项行政性、政策性收费;对各独立核算的局属单位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设财会人员的局属单位进行财务代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复核意见并负责呈报;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基建规划、立项及基建经费的筹措、使用· 、管理、决算;综合管理局机关、层属单位政府采购商品及芳动保障系统各种专用车辆计划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局综合文件、请示、报告、领导人重要讲话文稿的起草或修改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组织起草、修订、审核、清理市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局系统的信息编报、宣传以及新闻报道;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保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综合协调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劳动保障史志、年鉴的编写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工作。

培训就业科:组织实施国家、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城乡就业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

劳动工资科: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审核市属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农转非”审批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办法;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综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工作,发布统计公报、发展预测报告,管理全市劳动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劳动争议处理科(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处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下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市直单位和指导各区(市)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监察监督科:拟定全市劳动监察的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和指导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替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局的审计工作。

社会保险科:拟定全市各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办法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定和管理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政策;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使用办法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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