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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第一集


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第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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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适当放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在校年龄和学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对贫困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据“宁静冬天”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5%。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不可缺少的一项是?

1、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不可缺少的一项是签订就业合同。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中心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第五条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应指导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搞好残疾人就业中介工作,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合理配置。

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县级以上办事中心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级办事中心给予救济等。依据《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办事中心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应保尽保。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办事中心应当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妇女特点开展促进妇女就业工作,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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