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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规定多少年可以独立 多少年国际承认独立


国际法规定多少年可以独立 多少年国际承认独立

加拿大什么时候可以算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不是英国的殖民地了呢

如果说一定要给一个最重要的“独立”时间点,那么,加拿大是在1931年12月11日《威斯敏斯特法令》生效时,在法律上成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但是,这样说其实不够确切。

加拿大从英国殖民地变成一个国际公认的独立的主权国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开始于1867年,完成于1982年,时间跨度长达115年。这个过程的特征是高度的规范性和法制化,即加拿大通过一系列英国议会(后来还加上加拿大议会)的立法,在大英帝国的宪制体系内逐步获得自治权,最终获得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主权。

下面通过这个过程中一系列标志性的法律文件描述一下加拿大走向独立的过程。

1、《1867年英属北美法》(

BritishNorthAmericaAct,1867

在1867年前,英国政府通过总督对包括北美在内的各殖民地进行直接管理,英国议会对这些殖民地的事物进行直接立法。殖民地的行政和立法大权由总督掌握,虽然一些主要由英国移民定居的殖民地拥有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但基本属于咨询性质,没有立法权。

为了顺应北美殖民地人民争取自治和联合的要求,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1867年英属北美法》,将北美的三个移民殖民地加拿大省(ProvinceofCanada,后来分为安大略和魁北克两个省)、新不伦瑞克(NewBrunswick)和新斯科舍(NovaScotia)合并组成加拿大自治领(DominionofCanada),并规定,加拿大自治领选举产生自己的议会(ParliamentofCanada),在自己的内部管理事物上行使立法权,英国议会和政府保留宪法性事务、外交和军事方面的权力;同时规定,加拿大模仿英国的政治制度成立自己的政府。政府不再由总督任命,而是依靠加拿大议会的支持而存在,议会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加拿大总理,管理加拿大的内政,总督则代表英国政府管理加拿大的外交和防务。这部法律在大英帝国体系内部成立了拥有高度自治权的自治领(dominion),成为白人殖民地走向独立的起点。

遵循这个模式,澳大利亚于1900年成为自治领,新西兰和纽芬兰(Newfoundland,1949年成为加拿大一省)于1907年成为自治领,南非于1910年成为自治领,爱尔兰于1922年成为自治领,至此,大英帝国已经有了6个拥有自己的议会和责任政府的自治领。但是,毫无疑问,这些自治领都还不是主权国家,大英帝国在国际上被看成一个主权实体;作为主权国家享有的关键权力,各自治领的外交、防务和制宪修宪都掌握在伦敦的英国政府手里,必要时由英国议会直接立法。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英国对德国和奥匈帝国宣战,各自治领自动随英国参战,派出本国部队参加英军。可以说,到一战爆发为止,加拿大等自治领基本满足于这种大英帝国之内高度自治的状态,并不追求独立的主权国家地位。

2、《1926年贝尔福宣言》(

BalfourDeclarationof1926

一战重创了英国的实力,使其对包括自治领在内的帝国领土的控制力下滑;自治领在一战中的流血牺牲又大大激发了本国的民族意识,自治领独立开始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潮流。1919年,各国在巴黎召开和会,讨论对同盟国的和约,英国本来打算让各自治领派代表参加英国代表团,但加拿大坚决要求各自治领自行派出代表团,最后被英国和其他大国接受。因此,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纽芬兰、南非这5个自治领都以主权国家的身份参加了巴黎和会(虽然在法律上还不是);随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4个自治领以主权国家的身份签署了《凡尔赛和约》等对同盟国的和约,同时成为国际联盟的创始成员国(纽芬兰没有单独签署和约,也没有参加国际联盟)。可以说,从这时起,加拿大就开始以主权国家的姿态出现在国际舞台上了。

帝国内部关系的新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文件加以规范。1926年,在伦敦召开了有英国政府代表和各自治领总理参加的帝国会议(ImperialConference),会上,英国枢密院议长贝尔福勋爵(LordBalfour)领导的委员会提交了一个备忘录,会议采纳后公布,成为指导英国和自治领关系以及规范自治领地位的文件,即《1926年贝尔福宣言》(贝尔福作为外交大臣在1917年曾发出一篇更有名的宣言,承诺一战后帮助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建立民族家园)。

《宣言》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英国(theUnitedKingdom,不包括各自治领)和各自治领都是“大英帝国内部的自治共同体,在内政外交上没有从属关系,共同效忠于(英国)国王,自由结合成为英联邦(autonomousCommunitieswithintheBritishEmpire,equalinstatus,innowaysubordinateonetoanotherinanyaspectoftheirdomesticorexternalaffairs,thoughunitedbyacommonallegiancetotheCrown,andfreelyassociatedasmembersoftheBritishCommonwealthofNations.)”。2)规定英国国王从今以后也是自治领各自的国王,在每个自治领的事物上主要听取该自治领政府的建议,比如在加拿大的事务上依据加拿大总理的建议行事,不再听取英国首相的建议。3)各自治领的总督不再是英国政府在各自治领的代表,而只是国王本人在该自治领的代表,不再掌握外交和防务上的权力,由各自治领的总理而不是英国首相推荐任命。4)各自治领自己掌管自己的外交和防务,建立和指挥自己的军队,与其他主权国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宣言》标志着,各自治领不再是英国政府管辖的地区,而开始成为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格的主权国家;各自治领不再从属于英国,而是和英国一样平等地效忠同一个君主。这之后,自治领互相之间、和英国之间开始互派相当于大使的高级专员(HighCommissioner),建立正常的国家间关系。

《1926年贝尔福宣言》把自治领朝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推进了一大步,英国政府不再干涉自治领政府的内部事务,英国国王拥有了各自治领国王的身份,各自治领的总督也不再是英国的代表,而是被完全纳入了本国的政治体系;最重要的是,自治领在国际事物上基本获得了主权国家的活动资格。1927年,加拿大与英国和各自治领互派高级专员,与美国等国家互派大使,从此正式被各国承认为一个主权国家。

但是,《宣言》只是政府的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文件,规范性不够,尤其是没有改变英国议会和各自治领议会之间的关系,英国议会仍然有权就自治领事物进行立法。

3、《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

StatuteofWestminster1931

根据《贝尔福宣言》的精神,英国议会在1931年制定了《威斯敏斯特法令》,重新规范了英国议会和各自治领的关系。《法令》规定,自其生效开始,除非经有关自治领议会要求或同意,英国议会的立法不再对自治领产生效力(NoActofParliamentoftheUnitedKingdompassedafterthecommencementofthisActshallextend,orbedeemedtoextend,toaDominionaspartofthelawofthatDominion,unlessitisexpresslydeclaredinthatActthatthatDominionhasrequested,andconsentedto,theenactmentthereof.)。自治领的法律此后将完全由自治领议会制定,各自治领由此获得了立法主权。

同时,《法令》还规定,各自治领之间唯一的联系就是共同效忠于一位君主(unitedbyacommonallegiancetotheCrown),为了保持这一联系,今后任何有关(英国)王位继承规则的修订需要经过各自治领议会的一致同意(英联邦16个君主国根据这一原则在2011年分别立法,修改王位继承规则,规定今后在同一王室支系中,女性的继承权与男性相同,继承顺序完全由出生顺序确定,也就是说,威廉王子和凯特的第一个孩子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将继承父亲的王位)。1953年,伊丽莎白二世即位第二年,在她的加冕典礼前夕,女王正式开始使用“加拿大女王(QueenofCanada)”的头衔,她在加拿大时就是百分之百的加拿大国家元首,而不再是英国国家元首。她的继承人也将继续在加拿大使用这一头衔。

在各自治领已经获得内政、外交和国防上的主权之后,《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又赋予各自治领议会完整的立法权,因而可以看作让自治领完全获得独立的标志。不过,《法令》只在加拿大、南非和爱尔兰三个独立性较强的自治领自动生效;《法令》规定,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纽芬兰三个自治领,《法令》必须经其议会批准后才生效。澳大利亚议会在1942年批准《法令》并将批准的效力追溯到1939年,新西兰议会则直到1947年才批准《法令》。纽芬兰议会从来没有批准《法令》,1934年由于经济和政治危机,甚至自行终结了自治领地位,回归英国政府管理,最后在1949年并入加拿大成为一省(纽芬兰和拉布拉多Newfoundland&Labrador)。

在加拿大,《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直接生效,因此,如果一定要找一个加拿大的“独立日”,《法令》获得国王批准的1931年12月11日,可以视为加拿大成为完全主权国家的日子。不过,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法令》在加拿大生效时留了一个尾巴:由于加拿大政府和各省政府在某些内部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奠定加拿大自治地位的《1867年英属北美法》不在《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赋予加拿大的立法主权范围内;作为加拿大基本的宪法性文件,这一法律的修改权仍然掌握在英国议会手里,只不过英国议会修改该法需要得到加拿大议会的请求或同意。

4、《1982年宪制法》(

ConstitutionAct,1982

此后50多年时间里,加拿大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一遗留问题,通过和各省政府解决分歧、协商一致,把1867年法的修改权拿到自己手里,然后制定加拿大自己的宪法性文件。这一目标被加拿大政府称为“分立(Patriation)”。这期间,加拿大议会提请英国议会对其权限内的加拿大宪法性事务进行了符合加拿大政府需要的立法,逐步向目标靠近。

1982年,在皮埃尔·特鲁多担任总理期间,条件完全成熟。3月,英国议会通过《1982年加拿大法》(

CanadaAct1982

),放弃修改包括《1867年英属北美法》在内的所有有关加拿大的法律的权力;接下来,加拿大议会通过了《1982年宪制法》,将《1867年英属北美法》改名为《1867年宪制法》(

ConstitutionAct1867

),使其正式成为加拿大本国的法律,并将此前已经通过的人权保障法律等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条文包括在内。同时,加拿大的法院正式获得司法终审权,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不再有权受理加拿大案件的上诉(此前已有几十年未接到加拿大上诉案件)。4月17日,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渥太华正式签署并公布了《1982年宪制法》,加拿大在本国的宪法性事务上也最终获得了完全的主权地位。至此,长达115年的加拿大独立之路最终走完了,英国和加拿大共享一个君主和一套王位继承规则,但在法律和政治权力上已经完全是互不隶属的国与国关系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931年12月11日《威斯敏斯特法令》的生效使得加拿大无可争议地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但由于这个事件的规范性意义较大,而对加拿大人的实际生活影响并不大,而且加拿大走向独立的过程是在此之前和之后若干年中逐步进行的,所以,加拿大人并不特别重视这个日期。目前,加拿大政府和人民于每年7月1日庆祝“加拿大日(CanadaDay)”,这个日子是为几年1867年7月1日《英属北美法》(《1867年宪制法》)的生效,相当于加拿大的国庆日;因为这一天,现代意义上的“加拿大”作为一个政治实体(虽然还不是主权国家)正式诞生了,加拿大的主权国家之路起步了,因此这个日子最被加拿大人看重,其社会影响远大于其他日期。

从宪法和国际法上讲,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是如何成为独立国家的

这个问题很好玩。

对加拿大的情况了解多一些,先只说加国。

先说结果: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颁布之后,加拿大才开始以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的面貌出现在世界舞台上,在此之前,甚至1982年前,加拿大的立宪权和修宪权都长期把持在英国议会手中。

加拿大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宪法性文件和法案都是在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直到1867年加拿大建立联邦后,才逐步的向独立的主权国家迈进。其实至此都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

1949年加拿大开始获得完整的司法权。

1982年,经过特鲁多政府的努力,加拿大终于将立宪权和修宪权夺了回来。

这里插一句题外话,这里指的是老特鲁多。

中国的移民对老特鲁多了解的并不多,相对来说有点难从历史的继承与发展来理解小特鲁多的政策。将加国政治和历史联系起来的话就能理解小特鲁多政策的形成和走向了。

总体来说,加拿大是通过和平,渐进,协商妥协的方式漫漫获得了完整的立宪权与修宪权。

加拿大的宪法和政治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新法兰西时期

这个时期现代加拿大的影响比较小,时间可以追溯到法属殖民地时期(1609-1763),当时法国人在加拿大建立了类似法国的行省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

2.英属北美时期

但是在英法七年战争(1756-1763)后,英国迅速替代了法国成为了加拿大的统治者,并在同时推行英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了英国式的殖民统治。

其中1763年10月7日,英国政府颁布的《王室公告》是英属北美殖民地第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其目的就是通过推行英国的政治,法律制度,语言,宗教和移民手段,使加拿大“英国化”

可是,历史却在这个时期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英国化政策在魁北克遇到了顽强的抵抗,英国政府担心魁北克法裔顽强抵抗和北美13州的独立浪潮,最终于1774年颁布了《魁北克法案》,而这一行动为魁北克的分离运动埋下了深深的伏笔。

3.加拿大联邦时期

1867年3月29日,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案》,同年7月1日,法案正式生效。魁北克,安大略,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四个省共同组成了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定为“加拿大自制领”

这也是7月1日国庆日的由来。

尽管1867年宪法确立了加拿大的基本政治制度并且延续至今,是加拿大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成文宪法,但是却并不是一部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宪法,因为当时英王仍然是自制领的元首,英国政府掌握着加拿大几乎全部的立法权,司法权,外交权。即便如此,从此时开始,加拿大享有广泛的自治,开始向主权国家迈进。

加拿大联邦成立后不到10年,曼尼托巴,不列颠哥伦比亚,爱德华王子岛先后加入联邦,使得加拿大完成了从海洋到海洋的领土扩张。

一战后,加拿大以独立国家的身份签署了巴黎和平条约。

1931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威斯敏斯特法》使得自治领取得与英国平等地位的这种变化合法化。

直至1980年2月,特鲁多重新上台执政之后,决心在任期之内收回并且修改宪法。

直至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亲赴渥太华,正式签署了《1982年宪法法案》才标志着英国议会对加拿大行使权力的终结,和加拿大获得全面,完整的主权。

国际公法期末速记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以

国家间关系

主要调整对象

的法律,是对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在彼此往来中有

法律拘束力

规则、原则和制度

的总称。

5W分析法:

What:调整国际法主体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机制的总称。

When:近代以来产生的

Where:主要适用于国家间关系

Who:主要涉及(国家间)国际关系主体

Why:国际社会为什么需要国际法的调整?

意即,国际法有何作用?(意义是什么?)

1.对于国际社会制度需要的满足

2.是国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保障国家主权与利益,保护国家和平发展

3.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与国际合作法治。

4.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5.是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国际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解决国家争端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只包括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三项,

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均不是国际法的渊源。(选择题)

刑法的渊源是

司法解释

许多刑法法条

,民法的渊源是

民法的法条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比如海洋法,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条约法会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国际习惯

概念:实践形成的国际法规则就是

国际习惯

构成要素(2个):

物质要素/客观要素—国际习惯是

的产物,不是缔约和立法的产物。

心理要素/主观要素—法律确信—当时存在的所有国际法主体,在心理上都认为这种实践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时候这种实践才会演变成一种国际习惯

当一个国家去占领无主地的时候,他不是国际习惯,当所有国家纷纷去效仿,占领无主地的时候,他也不是国际习惯,但是当大家都去效仿,并且尊重对方,因为先占了无主地而承认他的主权,即大家心里都认为谁先占领了这个领土,就取得了该领土主权的时候。这就是国际习惯。

领土不仅限于岭路并且延伸到一定宽度的海洋,这就已经演变成为了一种国际习惯。

总结:国际习惯的考点

第一,国际习惯不是立法缔约的产物,是

的产物。

第二,一旦一个国际习惯形成,它将

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不仅约束当时的国际法主体,也约束后来新的国际法主体。

所以国际习惯是什么时候形成的?是对其他国家都有约束力的时候才形成的。

后面的新国际法主体要尊重以前的国际法主体因国际习惯而拥有的国际法权利。

第三,由于它是实践的产物,所以国际习惯大多是

不成文

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第四,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主张因一项国际习惯而拥有某一项国际法权利的时候,他需要举证。我们强调这种

证据只能来源于官方

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官方的三个

国家内部的、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总之是官方的文件和实践。

一般法律原则

:从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抽象出一种为国际法主体普遍接受的原则。

不成文

例如学民法的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

例如国家主权,无论大小,无论强弱一律平等。

什么可以成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

体现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不是判例法,先例对后例没有约束力。

三种国际法的渊源的效力差异:

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条约

类似于,只不过合同是私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是公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例如中美的双边贸易条约。国际条约是谁缔约,条约就约束谁,你不是缔约国,他跟你没有关系。

国际条约成文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不成文

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如,甲国侵略乙国,乙国依据国际法进行自卫行动,或依据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进行集体维和行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不是凌驾于各个国家主权之上的,也没有一个机构来长久去执行,所以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靠国家的自觉自觉遵守。

所以一般也称之为弱法。它的效力要比国家内部的法律要低。

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实践:

1.宪法无规定

2.若民商事条约与中国的某些条约相冲突,

民商事条约直接并优先,但知识产权除外

伴随国内多次对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某些领域已经高于国际法的要求,所以他在民商事条约的适用中排除了知识产权条约,所以这个这句话是用的时候要有但书。

3.WTO、知识产权条约在我国怎么适用?—经国内法

转化适用

经国内法转化的意思是指将这些协议的内容全部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转化成为我国的国内法。但是已经转化之后,以前的国内法就没有直接适用的可能,若需要适用,我们已经转化了国内法。

4.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

并行适用

并行适用不是指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冲突,而是说

国内法是国际法的细化和补充。

总结:

直接适用的结果是相应判决书中间

只会出现国际条约。

转化适用的结果是,相应判决书中间

只会出现转化以后的国内法

并行适用的结果是相应的判决书中间

前部分会出现国际条约,后部分会出现国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

概念:

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内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性质上

属于一般法律原则

,构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一般法律原则的最重要的6个,两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所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也可以由此为依据作出判决。

特征:

各国公认、普遍接受

适用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构成国际法基础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卫权

最主要的内容:尊重领土完整

2.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管辖权,一国有权自主决定管辖的事项

内政不是地域的概念,是一个管辖的概念,于发生在境内和境外无关。

内政是属于

国内管辖

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的事情。

一国在本国进行种族隔离种族灭绝行为,这不是一国的内政,因为它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

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

有两个例外:

自卫行动,联合国授权的武力行动(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手段可以是武力手段,如自卫行动、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必须采用

和平手段

解决国家间争端(√)

必须采用

非武力手段

解决国家间争端(×)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族。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却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民族自决,不意味着一个民族可以挑战国家的主权。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约定必守:要求国家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规则。

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国际法主体违反国际法义务时,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怎么构成,国际法律责任怎么承担

国家的构成要素和基本权利:

1.国际法主体包括主要的三大类(

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际法主体不包括你我这种自然人,XX公司

2.国家的构成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组织不认为他构成国家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它没有确定的领土

3.基本权利:独立权、自卫权、管辖权、平等权

4.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保护性、普遍性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

一.含义: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院不能以另一个主权国家作为管辖对象受理案件

原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例如,南京市中院不能受理一个以美国作为被告的案件,

既然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就不能说你一个国内法院可以管别的国家,由此延伸出国家主权绝对豁免制度

这里的国内法院不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这种专门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法院。

二.所有原则都有例外——某国可放弃(三个条件)

1.是

2.必须是针对某一个

案件作出的放弃意思表示

如果某国此前在某一个案件中放弃自己的管辖豁免,不意味着管辖豁免今后永远的放弃

即一案例一放弃,所以称之为特定

3.放弃的意思表示必须是

的,包括明示(例如外交部发出的声明)和默示

默示放弃对应国家的

“诉”行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

出庭应诉

派代表出庭不等于放弃管辖豁免,出庭应诉等于放弃管辖豁免

若此代表是去主张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的,去抗疫国内法院管辖权的(出庭)

若此代表是去提供有关证据主张事实问题,提供有关的法律答辩意见(出庭应诉)

4.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

如果某国家以明示或者诉行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此法院判决某国家应履行xx义务,若此国家不履行,则此法院不能当然的去强制执行该判决,除非此国家另行放弃自己的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

三.限制豁免也叫相对豁免

1.自上而下的统治管理行为,仍然享有管辖豁免权,可放弃(与绝对豁免条件相同)

2.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与他国的私法主体产生

商业交往的

商业行为

,产生纠纷,国家无管辖豁免权,但有执行豁免权

限制豁免无约束力(理论),绝对豁免有约束力(现状),所以无论出题老师怎么蒙你,都要用绝对豁免来做题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概念:承认新国家、新政府、某些事态

考点:在个案中,如何区分其是承认新国家or新政府

二.特征:

1.承认的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你首先得把自己混成国际主体,你才有资格去承认别人

2.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其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考点:如何判断承认的是新国家还是新政府

不看承认者说了啥,就看被承认者是否经历了领土上的变更

是,新国家

否,新政府

例如:

①我国的措辞是“中国承认乌克兰新政府的合法性”,尽管如此,中国对乌克兰的承认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因为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上的分立。

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许多国家对我国承认的措辞都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这些国家的承认构成对中国新政府的承认,因为我国没有出现领上变更,是在既有领土内的政权更迭。

此外,政府承认一般只发生在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的情况下。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际法中政府承认

3.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

三.法律意义的承认方式:

1.明示承认:承认者用明确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的承认。

2.默示承认:承认者通过一定行为间接表达出来的承认,在实际上建立某种关系而不明确提及承认。

①建立外交关系:互设使馆

外交关系建立以互设使馆为标志,互设使馆包括互设大使馆、互设公使馆、互设代办处

②正式接受领事:领事关系的建立

③签订

政治性

条约:仅限政治性条约

例:若某国与台湾签订友好同盟条约、互助攻防条约、永不侵犯条约,则表示对其承认

若为双边税收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则不构成承认

④投票支持其加入

仅对国家开放

的国际组织:不同的国际组织开放的对象不一样。

联合国:构成承认

WTO:不构成对国家开放,也对非主权的单独关税区(例如港澳台不是国家,但构成了独立的关境)开放

四.法律意义上承认的后果:

对新国家的承认原则上是无法逆转的

例如中国承认俄国这个国家,并且互设大使馆,如果中俄关系破裂互撤大使馆,只能说明中俄两国外交关系破裂,不能说中国不承认俄国这个国家。

But,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概念: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国际法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

二.四种继承

1.条约继承

有协议从协议(即协议优先)

若与被继承者人格有关,则无继承义务

领土划界有关,则必须继承

例:前苏联20世纪90年代初,有15个国家,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中国和前苏联之间的边界条约这些国家要继承。

但和前苏联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双边外交关系条约不用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2.财产继承:

协议优先

财产: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如:假设中国以长江为界分立为南北两个国家,那么黑龙江的档案和财产由北国继承,海南的档案和财产由南国继承

3.档案继承:与财产继承的动产继承适用一个原则

4.债务继承:

国家非恶债(三个构成要件)

即,一国中央政府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债务。

①举债主体:一国中央政府(地方债务不继承)

②借债对象:其他国际法主体

③借债条约:平等条约

例如:甲国没了,有了一个新的政府,

此前甲国的中央政府向乙国借的债有继承义务。

此前甲国的丙省向乙国借的债无继承义务。

此前甲国向乙国的xx商业银行借的债务继承义务

(没有说是不平等条约,所以默认为平等条约)

④领土变更:(如何继承)

(1)合并,债务转属继承国

(2)分离、分立:

有协议从协议

无协议,按照

公平比例

转属继承国

多大的比例这是个案问题。有人按人口多寡,GDP富裕程度,土地大小

(3)独立出来的国家对原宗主国的债务

不继承

,除非另有协议

独立,国际法上仅指殖民地独立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打着独立的旗号进行分离运动

分立:原属国无了,这个地方变成了若干个新国家。

分离:原母国还在,部分领土出来成立新国家

例如苏丹南部出来了南苏丹共和国

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都是国际法主体,构成国际法主体的仅限政府间国际组织

一.区分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不是看成员构成,而是看

成立和活动的依据

1.若一个国际组织是依政府间的协议成立并展开活动的,不管其成员构成如何,都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①联合国家宪章,是众多国家坐在一起共同讨论并达成了联合国宪章,是各国政府协商达成的协议,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联合国,不仅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根据其章程,他还是一个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②WTO依1995年1月1号,100多个主权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政府坐在一起,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依此协议,WTO成立了,成立的基础是政府间协议,这个政府不一定包含国家政府,有可能是一些单独关税区政府(例如港澳台)。WYO对外活动时,不会遵守某国的对外贸易法,而是遵守他的世贸组织协议。

2.若是依国家的

国内法

成立并展开活动的,不管成员构成如何,都叫做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红十字会依十九世纪末期瑞士的国内法而成立,早期它就是一个国内的民间组织,但后来由于期活动宗旨被很多国家认同,所以逐渐在很多国家发展其会员,有国家会员和非国家会员,逐渐称其为国际红十字会,但其来中国活动要受我国法律约束。

二.联合国(肥肠重要)

1.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1)区分:两个人员两个机构

①秘书长:先后选

各国先推荐,安理会选候选人;联合国大会投票,简单多数通过,任期五年,连选连任

②国际法官:平行选

各国先推荐,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平行选,特别多数获任(安理会9票及以上,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任期九年,连选连任

①联合国大会:

由全体成员构成,内部什么问题都能审议,除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避免对安理会造成外部不适当的压力)

但就目前的伊核问题如何解决,目前的美国和若干国家冲突问题如何解决,这种决议对相关国家无约束力,只有

建议性质

所以他的效力范围较窄,主要职能在审议和建议权。

②安理会:(高频考点)

十五个理事国,五常(中法俄英美)十非常(每两年换选一波,不允许连任)

职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非和平安全事项,安理会无权做出决议

联合国中

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武力行动

武力行动的授权只来源于安理会

联合国国际法院受理两国争端做出判决,这个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但争端当事国却不主动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只有安理会有权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而非国际法院执行庭。国际法院是没有执行庭的,安理会相当于他的执行庭

其做出的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

若你不履行,安理会有权采取行动执行他的决议

即,安理会有行动力,拘束力,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关

(2)表决制度(肥肠重要,最具特色)

无论是五常还是十非常,都是平权原则,一国一票

9:联合国安理会所有决议通过都是需要特别多数,五分之三特别多数同意制度。

实质性事项:先数同意票,再看大国态度

十五个国际法官中一定有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法官。所以规则上就把国际法官选举事项列为程序性事项。

若其为实质性,美国看他不顺眼,中国又报复回去,懂了吧。

2.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附属机构是

隶属关系

专门机构是

合作关系

这些机构需要联合国的法律咨询,而联合国做出的决议需要这些机构的专业知识,基于相互需求建立的合作关系。

总结:

①通过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②均为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③独立的国际法主体,法律地位等同于联合国,不是其附属机构

国际法律责任

一.概念:又称国际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区分传统国际法律责任和现代国际法律责任的时间节点:二战前后

现代对传统的发展,2个:

1.主体范围:双罚原则-

战争罪

的国际责任主体扩大到

即在国际法的其他领域,国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国家,仅在战争罪下双罚。一罚罚国家:战争赔款、限制主权等;二罚罚个人

2.客体范围:某些领域适用绝对赔偿责任

只要是你的国家行为致损了,有无过错都需要对受损害的对象承担赔偿责任

3.绝对责任中的一丝丝差异:

绝对赔偿责任:无论你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先找

营运人

赔偿,赔不够的部分由国家来承担

三.传统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1.行为归因于国家

国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

①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

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行为

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另一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即,行为归因于支配国,而不归因于所属国。

例如,在联合军事演习时,美国指挥日本舰队发射导弹,打中别国,则此行为视为美国的国家行为,美国对别国承担责任。

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考所属国家能否免责

被承认

为叛乱运动机关自身的行为

是有可能产生国家责任的

。但不产生目前所属国家的国家责任,而产生

由叛乱运动机关自己形成的新国家责任

若叛乱运动机关的所属国要免责,需要满足:

宣布承认叛乱在先,侵害行为在后

若一个国家从未承认本国有叛乱运动机关,不能产生国际责任时随便拎出一个叛乱运动机关来说,这是国家逃避责任的表现,不予认可。

⑥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行为的行为承担单独或者共同的责任

⑦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责任。

做题两步走:①先看是否为这四个人,若为,则干的任何事国家都承担责任

②不为这四个人,看他的行为是不是在履行职务

警察追踪逃犯,开枪却打死旁边的老外,此行为产生国家责任,因为他是在履行职务

2.违背国际义务

国家只能为其

违法、不法行为

承担国际责任

四.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领陆、领水、领空、底土的名词解释

注意不要混淆领水和领海的概念,有些国家是没有领海的

例如内陆国家没有领海,但是都会有领水

界标,可以是自然界标。例如山脊线、分水岭;人为界标

界河,一突破,一限制

突破是航行,限制是修建设施

你在这界河上建设任何东西都有可能改变界河的水文特征,都有可能侵害对方的相邻权。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所有拿捕劫机犯的国家,承担

二选一

的义务,或者你把他引渡给其他对该劫机犯罪有管辖权的国家,要么你自己对他起诉定罪量刑。不可无罪释放

先占现在无法适用,不是因为不合法,而是因为现在地球上已经没有可以先占的无主地

无主地指的是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国家对他主张过领土主权的地方,争议性领土不叫无主地。

时效——实际控制

积极时效:你的领土你自己不能有效控制,别人有效控制,超过一定时间这个领土主权就归实际控制者

消极时效:自己不能有效控制,他可以,超过一定时间就有权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中国不承认时效的合法性

如果我们承认,部分领土将会肥肠危险

5.征服违反不使用武力相威胁原则

英国,苏格兰公投。有宪法基础——英国大宪章——住民原则:居住在这个地方的人民有权决定他最基本的政治命运。

先占的合法证据来自官方

弱国才守国际法,国际法是往你脑袋上套的,绝不会往自己脑袋上套。

区分:

海洋水域

从里向外一般分为五个区域: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①内海和领海是领土组成部分上覆空间是领空下覆底土是底土组成部分

②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都不是领水,上覆空间不是领空,下覆底土不是领土组成部分

权利:

从里向外递减

①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②领海:打折扣的完全主权外国船舶享有不经许可不打招呼连续不停穿越权——无害通过权

③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

):五项权利的延伸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家安全

④专属经济区:权利及于该区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水里游的,土里挖的)

即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与此相关的管辖权

⑤公海:所有国家都可以行使船旗国管辖及四种罪行下的普遍管辖

以两种方式行使:登临权(又叫临检权)和紧追权

二者的区别不在于行为方式而在于管辖权的起点

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行使登临检察权;从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提起管辖,管辖权延伸至公海,行使紧追权

紧追权的三个限制——发出信号才能追;不得中断;当对方进入对方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要终止

限制:禁止军舰通过;浅水区通过浮出水面挂出国旗;通过要求连续不断迅速;通过要求无害

海洋底土: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完全主权

专属经济区下覆底土但比专属经济区要宽——大陆架:权利只及于该区域的自然资源(非生物资源——土里挖的)

公海下覆底土但比公海要窄——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你一半我一半)

两个特殊海域:

群岛水域:群岛国或非群岛国的群岛区,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

群岛水域和群岛国的内水领海构成群岛国的领水:完全主权

基本通行制度:无害通过

但群岛国

指定空中通道,允许外国飞机连续不停飞越(权利而非义务)

国际海峡

不是所有的海峡都叫国际海峡,只有两端都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才叫国际海峡

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

允许船和飞机连续不停地航行或飞越,但一个国际海峡构成是由一国的陆地和他自己的岛屿所形成的国际海峡,通行制度缩小为无害通过制,因为此海峡对这个国家的战略地位肥肠重要

若此海峡比较宽,中间存在一个法律地位属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仅沿该通行航道通行时适用自由航行制

一条国际海峡不管适用何种通行制,沿海国都可在国际海峡内依海洋法公约划定其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由此产生的主权管辖权不受影响,也不能影响你的无害通过或过境通行权(它管它的,你走你的)

海峡沿岸国

制定航道规定分道通航,但对外公布航道之前要征得国际海事组织的同意且要将所有的危险情况公布

特殊空间和环保法

注意外层空间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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