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大体分为几部分
首先,中国的部门法,又称为法律部门,其分类是比较乱套的,实践中很少区分,只有理论研究上会进行概略分类,其次,法律按部门来分,我国的法律有七大部门,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宪法、诉讼法等,如果再细分,民商法又可以拆分为民法和商法,社会法又可以拆分为资源环境法和劳动保障法等,而民法又包括亲属法、侵权法、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行政法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经济法包括银行法、企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会计法、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环境法包括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森林法等;劳动法包括劳动法、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宪法包括宪法、立法法、人大组织法、特别行政区行政法等;诉讼法包括行政诉讼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2,法律按层级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和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会城市及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规章等;
法律体系的概念,主要由这7个法律部门构成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规范。它只包括现行的国家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构成法律体系的要素是法律部门而不是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这就决定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与特定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不是同一个概念。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划分了国家的权力、义务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界限。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3)民商法。民商法部门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构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社会法。社会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劳动法。它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即劳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因此具有私法性质。但是劳动法中又包含了大量的由公共当局强加给雇主的规范,这些规范不仅仅是具有私法意义的强制性规范,而且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法性质的规范。因此劳动法也是既具有私法性质也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也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根据。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因诉讼活动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方面的法律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部门(部门法):
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法律分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通常凡是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民法部门,调整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构成刑法部门等。
法律部门的特征:
(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比如我国法律部门都是统一于宪法基础之上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一方面,法律部门的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
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
所以,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有着客观的基础,但是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
1.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律制度也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与部门法是一种交叉关系。
一种法律制度可能分属于几个法律部门,如财产所有权制度,就涉及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包含多个法律制度,如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就包括了刑罚制度、死刑制度、假释制度等多个法律制度。
2.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法律部门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但法律部门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个法律部门往往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有时候,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与部门法的名称是一致的,如“宪法”,可以是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简称,也可以是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宪法部门,当然它还意味着一种作为法的渊源的宪法。
宪法部门除了包括我国的《宪法》外,还包括有关我国国家结构的《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在许多情况下,部门法的名称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并不对应。
例如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军事法部门等就没有一个相同名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之相对应。
法学界一般认为,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主要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
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每部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对于某一社会关系的规定,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以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比如,将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划入行政法部门,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划人民法部门,等等。
法律的调整对象虽然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但是仅依据这一标准不能解决所有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有的法律部门是无法从社会关系的性质来说明的。比如,刑事法律规范,单纯按照社会关系类别,就无法将它列入哪一个法律部门。将法律调整的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比如,将以刑罚作为制裁手段的法律规范划分到刑法部门,将以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调整手段的法律规范划分到民法部门,等等。除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确定这种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原则和形式等,也属于法律调整的方法。
两种标准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法律调整的方法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应当以不同的方法来调整。因此,与法律调整的对象相比,法律调整的方法是辅助的、从属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在遵循客观的标准划分法律部门时,还应当坚持正确的原则。我国法学界比较重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提出的原则主要有客观原则、合目的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主次原则等。
(1)客观(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我们应该考虑到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以及法律、法规数量的多少。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经济领域,可以分为民法、经济法等部门。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如选举法是一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但是法律规范的数量不多,而且将来也不会多,因此,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一般将它合并到宪法部门中。所以,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一定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2)合目的性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
如果某种划分不利于这一目的,那么其划分就是无意义的。人们在学习和研究某个问题时,尤其是当人们想从数以千计的法律和法规中找到解决某个问题的有关法律时,必须借助于法律部门的划分的理论和知识,才能顺利达到目的。所以,划分法律部门时,合目的性原则是首先要坚持的原则。
(3)适当平衡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
每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数量既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不同部门法所包含的法律、法规应当保持适当的平衡。
(4)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
同时,人们的主观认识也不是老停留在一个水平上,也在发生变化。由于主客观条件都在变化,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就不可能是绝对不变的,只能是相对的。没有也不可能有运用于一切时代、适合于任何国家的、永远不变的法律部门划分模式。
(5)相对稳定原则: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
这就要求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不能只考虑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划分部门法时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今后的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例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还有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法律和法规不多,但是就其未来发展和外国的立法实践而言,应该把它们列为单独的两个法律部门,这样才能避免法律体系结构的频繁变动。
(6)主次(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还有时候,有的法律被采用一个或者几个标准予以划分,也很难弄清楚其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是什么,按照其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比如,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属于行政管理领域的社会关系,也属于知识产权关系,按照前者,可以划归行政法部门;若按照后者,则可以划归民法部门。这样就应按照主次原则,以其主导因素来决定其归属。考虑到它们的主导因素是知识产权,所以将其划归民法部门。
由于划分者的主观情况和意图,注意和强调的角度或者原则、标准有所差别,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的程度不同等,法律部门的具体划分也不会是完全一样的,在社会上存在许多不同的划分法也是正常的。但是,力求法律部门划分的科学和实用,既合乎逻辑又便于操作,应该是我们共同的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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