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在国家会计学院举行的“2006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双年度论坛———创新推动共同发展论坛”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斌表示,由于创新具有风险性,政府需要通过公共财政给予其支持,去促进引导创新,而税收是政府支持的一个重要手段。
史*斌列举了13项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比如关于技术开发费方面,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应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允许其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职工经费。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创业投资。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关于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对市场主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捐赠给予税前扣除。
此外,13项内容还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转制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中心进口特定用品免征和进口,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以及科技专项、项目等特定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的政策。
科技部研究中心主任王-元介绍说,今年年初,国务院颁布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之后,中央各部门都在牵头制订60条配套政策的具体细则。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涉及了99条具体的细则,而科技部研究中心大概参加了将近1/4的细则政策制订。
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表示,近年来他们在财政支出方向、支出结构和税收政策等方面不断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就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尤其对于现代科技创新这种具有公共性以及市场可能失灵的领域,更应该纳入公共财政政策的关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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