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是归属中院,但是不是所有的缺席审判都归中院管呢?刑诉中缺席审判的又有哪几种?
一、贪污贿赂案件+被告在境外
二、需及时审判+严重国、恐案件+最高检核准
这两类案件是法定可以缺席审判,且归属中院管辖的。
《刑诉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被告人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六个月+被告人同意继续审理
四、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其无罪
这两类案件也是可以缺席审判的,但这两类缺席审判并不一定就是中院管辖了,原本是哪一级管辖还是哪一级管辖。
《刑诉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诉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五、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
这类案件是专门针对附民诉讼可以缺席审判的情况。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缺席审判都是由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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