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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和保证之间的区别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1、 担保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担保形式。作为担保的法律形式,以担保人的责任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移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保险。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信用风险管理。二是合同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合同中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不存在对价条件,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的前提下履行保险责任,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合同性质不同。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具有主从关系。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主合同不能独立存在。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就存在着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为单次免服务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为双次有偿服务合同。四是保障范围不同。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成本。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但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的贷款本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不在赔偿范围内。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未能按时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其次,担保人在实体法上一般没有免责事由,但法律或者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等,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担保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来处理担保法律关系。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不同于保证,不属于保证范畴。因此,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保证法。因此,除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在行使索赔权之前处分抵押物。当然,我国《保险法》还存在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迫在眉睫。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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